市级政府采购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
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超星尔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超星尔雅”)
法定代表人:李东源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211
二、违法情况
举报人举报,北京超星尔雅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违反规定参加了西安文理学院网络教学平台及课程建设、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通识课程购置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关于举报事项,经函证,滁州市财政局于2016年9月12日对北京超星尔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滁财(公)罚〔2016〕005号),禁止其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经查,在处罚期间,北京超星尔雅参加的西安文理学院网络教学平台及课程建设项目、西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通识课程购置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投标文件中均有近三年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不良行为记录为零次的承诺。并经评审,北京超星尔雅均为中标人,截止目前,各项目合同已履行完毕。北京超星尔雅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北京超星尔雅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45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项目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9日